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义务,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七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开与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考核)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的内容和决策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
(决策建议)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
(六)其他公民。
第十一条
(决策建议提交材料)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应当包含背景情况、当前现状及问题、决策理由、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三)相关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四)建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决策建议提出后,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
(未完,全文共8997字,当前显示14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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