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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办固体函〔2019〕9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73号)要求,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防控环境风险,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为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短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不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确保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基本建立,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理逐步规范,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各市(州)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率达到90%以上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全省各市(州)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辖区内尚未设立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含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区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作为园区基础配套设施;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集中收集点。综合考虑各市(州)监管能力、危险废物产生量、来源、工业园区数量布局以及区域特征等情况,全省布局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单位总数为58个(详见附件1)。

(三)收集范围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

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将全省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与报废拆解单位,实验室、家庭源危险废物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纳入集中收集范围;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产生的少量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

具体收集范围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试点单位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需求、实际贮存条件等,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每个试点单位年收集总规模不大于5000吨,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

(五)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试点要求

(一)试点单位条件详见《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二)市(州)申报及审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布局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地点,于2021年6月28日前,确定试点单位名称并通过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试点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进度安排等书面报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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