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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总结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是2007年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的部署做了大量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的要求,现就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总结提出如下要求:

一、内容要求。各市移交工作总结应包括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具体做法、移交组织的选择及签约;签约移交的原有企业年金资金规模(及利息尾差余额)、企业数、个人账户数等内容。各市劳动保障局要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各级社保机构经办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情况一并进行总结。

二、时间

要求。请各市于2008年1月18日前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总结报省厅。在报送正式文本的同时,可先传真至025-83276055或发电子邮件至:xwz@,以便省厅按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在1月底前将全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总结上报劳动保障部。

三、未完成或未全部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市也请书面上报原因

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经部企业年金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现对各地反映的几个问题电话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

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确保在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协议签订的地区,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2008年1月底前向劳动保障部报送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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