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全面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有效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众的特殊困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民政局为临时生活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
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保障标准150%范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症疾病患者;
(二)遭遇突发性灾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四)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
(七)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八)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
(九)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六条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各种务工等收入;
(三)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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