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牧草种子管理规章制度
牧草种子是改良草场,培植人工草地,增加绿肥,保持水土以及铺设草坪,美化环境必不可少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种草种树,发展畜牧,改造山河,治穷致富"的号召下,全国人工种草和种子生产事业发展迅速。为了加强牧草种子的管理,保证牧草种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以适应我国建设大面积稳定、优质、高产的人工草场和进行大规模国土治理的需要,并为我国牧草种子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牧草种子管理机构
牧草种子的管理应由各级畜牧(草原)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牧草种子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和仪器设施。
二、牧草种子生产
1.牧草种子繁殖场(基地)的种子田必须用国家规定的一级种子做播种材料。
2.种子繁殖田应避免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凡发现有病虫害感染和恶性杂草危害的,一律不得做种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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