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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权流转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甘肃省草原条例》、《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境内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制草原、集体所有制草原、人工草场、退耕还草地。未实行承包经营的草原及机动草原不得流转。

第三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之间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及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发展畜牧业生产,有利于草原的保护和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五条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就近流转。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实现流转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

第六条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㈠无牲畜或者牲畜较少时承包的草原不能正常使用的;

㈡已不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㈢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已不在当地经常居住的;

㈤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草原的。

第七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履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以草定畜,不得掠夺式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㈠转让。是指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互换。

㈡转包。是指承包方将草原承包经营权又发包给第三方的行为,包括租赁。

㈢合作。是指承包方以草原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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