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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的审核认定

㈠《意见》实施时已纳入适用对象范围的城镇重残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信息,在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市民政局以集中审核方式认定后,由市残联提供给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7月1日起给予重残人员《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待遇。

㈡《意见》实施后每月新增城镇重残人员,凭残联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的《**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于残联经办机构审核认定的次月5日起,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纳入残保的相关手续。

市残联每月将新增的城镇重残人员信息传送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对其中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于次月1日起给予残保待遇。

二、关于就医凭证及办理

在未实行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前,重残人员就医凭证采用纸质《**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重残医保证》,具体见附件)的形式。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㈠《意见》实施时已纳入适用对象范围的人员,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一张),至户籍所在地的医保服务点办理《重残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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