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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实施“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发[]70号)要求,现就对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且常住在本区,已在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城乡重残无业人员。二、补贴标准为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具体标准为本市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400元/人/月)的30%,即120元/人/月。自年1月1日起,城镇户籍重残无业人员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520元的市级生活补助和120元的区级生活补贴;农村户籍重残无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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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行区实施“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发[]70号)要求,现就对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且常住在本区,已在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城乡重残无业人员。二、补贴标准为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具体标准为本市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400元/人/月)的30%,即120元/人/月。自年1月1日起,城镇户籍重残无业人员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520元的市级生活补助和120元的区级生活补贴;农村户籍重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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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市医保局、市残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一、关于适用人员的审核认定㈠《意见》实施时已纳入适用对象范围的城镇重残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信息,在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市民政局以集中审核方式认定后,由市残联提供给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7月1日起给予重残人员《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待遇。㈡《意见》实施后每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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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及《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自**年**月**日起对原有的救助措施及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障人员”)。二、救助措施1、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相应调整。对已领取“社区医疗帮困卡”的重残无保障人员,帮困卡的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重残无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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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复查所需材料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保申请书。三、诚信申报承诺书。四、收入证明。(1)有劳务雇佣关系的,应提供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二)(如收入证明与社区、街道调查核实情况出入较大,还需提交工资领取签字复印件或银行交易明细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2)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情况证明。(夫妻、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3)无固定经济收入的,应提供本人陈述书写,经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签署公示情况意见、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收入证明。(4)属涉农居民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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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实施“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府办发[]70号)要求,现就对本区城乡重残无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提出如下意见:一、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且常住在本区,已在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待遇的城乡重残无业人员。二、补贴标准为积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本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贴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具体标准为本市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标准为400元/人/月)的30%,即120元/人/月。自年1月1日起,城镇户籍重残无业人员可同时享受每人每月520元的市级生活补助和120元的区级生活补贴;农村户籍重残无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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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专题会议及《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精神,为继续做好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自**年**月**日起对原有的救助措施及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障人员”)。二、救助措施1、重残无保障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原医疗救助补贴额度不变,仍为**元,但对医疗救助的形式作相应调整。对已领取“社区医疗帮困卡”的重残无保障人员,帮困卡的使用期限至**年**月**日止。重残无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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