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牟政〔2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增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要求,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河南省、*市和我县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及其变化情况依据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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