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残疾人安置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3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上一年度已取得享受92号文件规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残疾人安置单位),均为年审对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审。
第三条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各市、县民政、国税、地税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联合成立残疾人安置单位年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组织对辖区内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实施年审。
第四条对残疾人安置单位的年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生产经营项目、残疾人安置单位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二)企业当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总收入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能否分别核算;
(三)企业的申报纳税、减免退税和发票取得、开具情况。
(四)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是否符合9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是否实际上岗工作、岗位是否适宜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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