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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商品调价备案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制定向省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备案时间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省物价局。

二、备案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提供调价备案企业盖章的书面报告,说明调价的品种、理由及依据。

(二)填报调价备案表格。明确调价的品种、规格、型号、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提价金额、提价时间等。

(三)调价前后的有关票据。调价前后进货发票、厂家调价通知单等相关票据复印件(企业盖章)。

三、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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