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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文化馆建设,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全省群众的精神文化世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性质和方针
第二条文化馆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权益、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当地财政的独立预算全额供给单位。文化馆是组织当地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对当地群众进行文艺培训、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艺作品、研究文化活动规律、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当地社会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中心、培训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创作中心,是学习、传播、实践先进文化的主体力量。
第三条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拓宽群众文化生活渠道,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新需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有:
1、培训本地区文化专业人员及社会文艺骨干。联合本地基层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和文化业务交流,并引导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参与培训交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协会(团体)开展培训交流;
2、协调组织本地区下级文化馆(站)业务工作;
3、策划组织本地区各种群众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4、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村、广场、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基层单位的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5、组织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6、搜集、整理、传承、保护、宣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7、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中心工作,创作反映时代、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8、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文化调查研究,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开展地区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10、出版、编发文艺普及资料,提供社会文化信息。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均需设置文化馆。
第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当地文化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文化馆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当地社会需求分工,科学设立部室。一般要设置活动部、培训(辅导)部、创作部、调研部、综合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业部室。
第五章活动内容
第九条阵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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