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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省内发生的特大人身伤亡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性质特别严重,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进行。

第三条监察机关参加由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河南省有关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省监察厅参加省政府统一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各部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或者根据派出它的机关要求,参加省政府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

第六条监察机关可以委托兼职或特邀监察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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