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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监察局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和山东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为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事故;其他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市监察局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五条市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24小时内向省监察厅作出报告。

各县(市)区监察局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向市监察局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第六条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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