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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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