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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5篇]

附件1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广东省实施商标战略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广东商标协会组建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兼任。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级专业协会和省级行业协会会长或秘书长及相关商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最多不超过31人,按单数确定。

第三章著名商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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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著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和撤回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人,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但其申请认定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包括:

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证明资料;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包括:

申请人及申请认定商标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申请人注重对申请认定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包括申请人应当确保商品质量,近3年使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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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包括: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应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经济指标线(取前3年已认定的同类商品商标的经济指标,各去掉20%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再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相关行业协会的建议对该值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省委省政府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地区以及资质优良(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拥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地理标志、广东省名牌产品等)的企业,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及其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综合评价,可适当降低其对应的经济指标线;对以往未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涉及农、林、牧、副、渔的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以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在申请认定的服务项目中,涉及不动产出租及管理、房地产、餐饮、旅行安排、商业连锁经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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