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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1、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2、行政法规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6)《森林防火条例》(**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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