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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放烟花爆竹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思明区、开元区、鼓浪屿区和湖里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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