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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直卫生计生系统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状。

一、责任单位

二、工作范围

从2016年1月15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公幕集中燃放点除外)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责任内容

(一)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做好本单位“禁鞭”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防控工作

(二)设臵“禁鞭”宣传栏、张贴《通告》、书写宣传标语,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辖区住户发送《通告》

(三)组织卉展巡查,发现单位职工有婚丧嫁娶的,要及时上门宣传、制止和上报,确保零违禁

(四)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五)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制止燃放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组建专班,按照“禁鞭办”要求到结对社区督导、指导“禁鞭”工作

(七)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依法查处本单位辖区范围违禁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奖惩结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鞭区”内组织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焰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鞭”工作中履职不力和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进行纪律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5、对因履职不力、包保责任不到位,导致结对居民小区及主次干道、宾馆酒店、宗教活动场所及殡葬车辆出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次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谈话提醒和相应处罚;发现两起及重大燃放行为的除处罚外,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6、本《责任状》按照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账,对出现上述行为的,按每发生一起燃放行为的,对所有相关责任单位扣5分,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结账

天门市“禁鞭”工作方案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天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o16年1月15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桐柏寺等公墓地集中燃放点除外)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禁鞭”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禁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鸿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培刚和副市长董青平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李碧、文仁军、伍荣华、曹江斌、杨铁柱、吴文彬、张义平、程志雄、胡业学、杨寒、周启荣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禁鞭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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