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效能监督员制度
根据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精神,为确保机关效能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决定聘请一批效能监督员,为加强管理,保障效能监督员充分行使职权,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州党委、政府有关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和要求;
(二)反映州直机关效能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馈、监督州直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应邀参加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检查工作。承担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每半年向州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不少于一条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
二、效能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州直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有权就督查中发现的州直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州效能办提出投诉报告和处理意见;
(三)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扰效能监督员履行职责;
(四)效能监督员在履行职权时,不得以效能监督员的身份干预、影响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或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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