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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市殡葬管理条例》、《**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及殡葬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保护环境,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本县辖区均为火葬区。凡本县辖区内公民(含外来人员)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一律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其丧葬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市政、卫生、国土房管、林业、交通、劳动保障、文体广电、财政、监察、民族宗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共同搞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房管、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的殡葬执法工作。各级各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殡葬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本单位职工及本地区村(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自觉实行火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七条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居民户籍管理,严禁为逃避火葬将户口外迁。

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其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接运遗体。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应当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或殡仪服务中心。

外地来**县死亡的人员,应就近到县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县民政部门同意,用殡仪专用车运送。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县的丧葬事宜或其遗体(骸骨、骨灰)需出入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运送遗体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正常死亡遗体的火化,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由办案单位持县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出具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县殡仪馆可直接火化。

第十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应经县殡葬管理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由殡仪馆报县民政局批准、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和高度腐烂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

第十一条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葬入公墓,提倡以抛撒方式或植树、深埋不留坟头等文明形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三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处理。

第十二条我县文明治丧示范区划定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主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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