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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特困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缓解我县患重大疾病的城镇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0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第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向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依据县基本医疗保险项目规定,为城镇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超出规定范围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第二章基本医疗救助

第四条城镇低保人员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特困群众家庭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原则上应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县医院为我县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五条以上对象发生常见病、多发病就医的,城镇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部分,其他对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凭定点医院有效票据和证明,享受10%。30%的基本医疗救助。未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根据真实有效票据和单位及社区居委会证明,酌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六条对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城镇低保人员的实际收费,不得突破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定和公布的病种最高限价。

第三章大病医疗救助

第七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镇低保人员和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困家庭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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