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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发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3号)和《**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渝价〔**〕1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应对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合理配置煤炭资源,依法向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由县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在县物价局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发改委、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确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指导、协调、审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重大事项紧急安排。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提出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办公室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煤炭价格、供需情况的监测预警,编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纳入财政收支预算(草案);分类汇总由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国土房管局按基本用途分类提出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平衡、论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负责提出重大事项紧急安排,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加强基金征收使用动态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月度、季度、年度征收使用统计报表;作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和个人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企业和个人的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征收标准如下:原煤40元/吨、洗精煤60元/吨、焦炭70元/吨。

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缴费人应填报《综合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说明见附件。

缴费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量的,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按同等类型、规模生产企业核定其销售量

第九条缴费人有下列销售行为的,应如实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予以抵扣,实行即征即退。

(一)生产洗精煤、焦炭的企业在原煤环节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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