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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证森林植被面积不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促进我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我省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制定的下限标准和本地实际,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每平方米6元征收;宜林地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省、市(扩权县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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