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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配建制度
第一条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年—2011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在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分散配建。在明确配建的项目中,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可以相对集中。
第三条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必须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按配建面积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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