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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能担重任、结构合理、年轻优秀、富有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及省、州有关后备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四)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服务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科级后备干部,应是实职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后备干部,应是股级干部或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一般干部;
(二)正科级后备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副科级后备干部年龄不超过35周岁。少数民族、妇女、非党后备干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三)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不受职级、年龄、学历限制;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不超过领导班子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结构要合理:
(一)正科后备干部要以年龄在35—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所占比例不少于30%,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所占比例不少于10%。副科级后备干部要以年龄在30—35岁的干部为主体,30岁以下的后备干部所占比例不少于30%;
(二)后备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不少于30%,妇女干部所占比例不少于15%,非中共党员干部所占比例不少于8%;
(三)后备干部队伍应保持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
(四)后备干部中,近期培养对象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主要采取公开选拔和年度调整补充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制定公选方案,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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