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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级党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后备干部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干部“四化”方针,以“选、育、管、用”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后备力量建设,为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延边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的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数量按照不超过领导班子正职1:2和副职1:1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要保持合理的梯队结构。
(一)后备干部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后备干部,州直各部门一般要有1名;各县(市)要有5名以上,其中30岁以下的要有3名。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后备干部比例不低于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女干部比例不低于15%,非中共党员干部比例不低于8%。
(三)后备干部队伍应保持合理的专业结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占有一定比例。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一般不少于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选拔
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严格选拔标准,切实保证后备干部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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