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徐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徐政办发[**]9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镇及邳州市城区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和免收学杂费标准,对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已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安排了农村部分免收学杂费转移支付资金,省补助以外的免费资金由我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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