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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数较多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从村民中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是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村民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联系的原则,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有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讨论决定,并分配到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的村民代表名额不足三人时,应当推选三人。

第六条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秉公办事,不谋私利,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被推选为村民代表。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为本小组村民代表联络人,负责联络召集村民代表,研究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所在村民小组推选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向本村民小组内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并带头贯彻实施;

(三)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补选的建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六)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七)带领本村民小组内村民积极完成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八)带头勤劳致富,帮助所固定联系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九)协助调解所在村民小组发生的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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