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
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各片(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
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
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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