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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林权流转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实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达到森林资源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让农民受益、集体获利、国家得绿。因此,做好林权流转工作对促进农民增收、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到关键时期,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保障林权涉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结合我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的有序流动,建立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保障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协调发挥森林的三大效益;坚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既要面对现实,也要尊重历史。

三、林权流转的范围

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四、流转林权的条件

进行流转的林权,林权的出让方应当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且流转林权的权属、范围与时限等没有争议。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一律不得流转。林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即一个轮伐期。原则上5年生以下的集体林木和宜林地要尽可能流转,5年生以上的林木,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流转。

五、林权流转的形式

对农田林网的集体林权,由于离农田太近,流转应以“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形式为主;其它集体林权的流转主要提倡以拍卖和按比例分成的方式进行流转,避免出现矛盾隐患和扯皮现象。进行林木所有权流转,其已登记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流转;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林地上已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也随之一并流转。

已登记为公益林而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要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改变公益林性质。对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林业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真正做到以法律形式保护林权人的经营权、受益权。

六、林权流转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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