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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经贸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区外经贸局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所受理事项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第二条区外经贸局直接面向基层、企业和公众的事项,应按照区外经贸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完成。受理此类事项,均应出具注明日期的回执或受理单。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完成的事项,应尽快办理,不得以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在受理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省、部、市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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