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切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工作会议(座谈会),以及其他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局长、××站站长参加的大型会议;
二类会议。中心组织的培训、座谈、验收、鉴定、招标、评审、调研、业务交流等会议。
第三条各处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必须在年初上报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参加人数、级别、会期、经费预算等),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发的通知执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都要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签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召开。
第四条会议的天数、规模和承办:
(一)会议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不含在途时间)。
(二)会议代表人数。一类会议应控制在120人以内,二类会议的参加人数根据实际需求,其中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15%以内。
(三)会议应明确承办处室及人员。
第五条会议费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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