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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县级人大需要解决的问题

党的***提出“和谐社会”的新命题,这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仅仅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认识上质的飞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保障。但是也应看到,作为区县一级地方人大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果不加以克服和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本文拟从这个角度,来谈谈个人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权力的可塑性。地方组织法授予县级人大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这些权力是在行使民主与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中行使和运用的,但是目前还存在着体制不完善的弊端。就地方而言,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虽然法律上已经明确,可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理顺,势必影响着权力机关作用的充分发挥。从实际情况看,地方人大行使职权和地方党政领导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公仆精神紧密相连。县级党政领导民主意识强,那么,县级人大权力发挥就会好些,相反则差些。

(二)领导体制问题。关于地方人大的领导体制问题,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设置,经历了单独设置,到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再到目前的或单独设置、或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或由同级党委的副书记担任的领导体制。各地都作了不少的尝试,应当说各有利弊,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讲,建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第一副书记担任的领导体制(负责主持人大常委会的全面工作),笔者认为这种体制,既符合中国的国情,又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对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按照宪法和法律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坚持和发挥党的核心作用,有利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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