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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监督与支持的辩证统一

在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有时容易把监督与支持二者的关系对立起来,只讲监督不讲支持,割裂了监督与支持的内在联系;要么把监督和支持等同起来,认为监督就是支持。其实,这两种看法都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要用联系的、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对人大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要从其实质内容来分析,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

在我国,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代表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监督行为,这种监督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间的相互制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这是因为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但又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同唱一台戏、共谋一盘棋,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支持,通过监督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我们既不能把人大监督视为“挑毛病”,又不能把支持理解为不去监督或放松监督。要克服这两种错误倾向,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通过依法加强监督,推动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加有效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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