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通知
各区旅游局、*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旅游局:
为进一步指导我市旅游开发工作,根据《*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决定对我市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规范,对我市旅游资源按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八大类进行普查,通过普查和形成评价意见,以进一步指导我市旅游开发工作。
二、调查形式及内容
(未完,全文共1208字,当前显示3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