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进京车辆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进入北京市区五环以内(含五环路)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
为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为进京车辆提供必要服务,现就石家庄市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统一管理工作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办理进京环保合格证的条件
1、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机动车,汽油车:国Ⅰ标准(含)以上的车型。柴油车:国Ⅲ标准(含)以上的车型。
2、必须取得石家庄市环保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3、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
二、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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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