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争议裁决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推行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决征地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年《**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开始实施,及时处理和化解了一批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办理的案件看,也存在补偿标准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甚至挤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减少争议发生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报征地方案时,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定被征土地的类别,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书、勘测定界图,查明土地权属状况,核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核定各类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倍数。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者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土地都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不得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村农民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公布当地各类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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