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1年12月31日为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各地区必须组织力量,在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归并为《规范》所列项目。
二、在项目调整过渡期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时间。2**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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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