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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

沪价费(2008)014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和新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要求,现就本市医疗机构目前正在开展的医疗服务以外新增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的价格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项目的价格申请和受理

1、医疗机构是新项目价格的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和申请报告;(2)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资料(包括性能、功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使用年限等);(3)•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4)按规定获得的市场准入资格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应用的有效证明;(5)临床试用报告和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6)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失实、失效带来的法律责任。

2、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申请资料受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2)申请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4)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5)超出受理部门管辖权限的。

二、关于新项目的价格审批和调整

1、集体审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集体审议新项目及相关价格、新项目医保支付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定价的透明度。

2、专家评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组建专家库,根据新项目价格申请情况,选取相关专家共同参与集体审议;对情况特别复杂的新项目,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提高定价的科学性。

3、动态调整制度。新项目价格实行试行期管理。到期前一个月内,由医疗机构提出转正申请。在试行期间,若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变更该项目,或在实际执行中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发生变化的,可终止试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医保局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及时规范项目内涵、调整价格,纳入目录管理,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完整、有效。

三、关于新项目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新项目价格申报和执行工作,认真落实收费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各项制度。各级价格、卫生、医保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新项目和价格、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受理表

2、上海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八年十月七日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的若干意见

沪卫医政„2009‟80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完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工作

(一)我局将指定技术审核机构负责本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另文通知)。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将由我局分批制定、公布,并根据医学科学发展和临床工作需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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