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精神,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市民政系统的实施,逐步完善技能型人才的评价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和鉴定,同时,从2008年起将民政行业特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工作与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轨,以避免重复考试和发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必要性
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民政行业从业人员主动适应社会、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当前民政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以及工资待遇等环节的落实,为人才强市、构建和谐民政做出新贡献。
二、鉴定对象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民政行业特有工种的其他各类人员。
三、首次鉴定的工种
(未完,全文共1583字,当前显示49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