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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在规定年度内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除外)。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企业培训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指导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的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申请年度内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四)申请年度内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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