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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单位聘请常

年法律顾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黄埔区各街道、镇,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和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穗府办〔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行政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应当遵照本意见。

区属事业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区属行政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属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由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采购。

第五条区属行政单位应当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常年法律顾问聘

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到期可续聘。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更换受聘律师的条件和方法;

(二)区属行政单位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及其受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任期限;

(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八)其他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区属行政单位与与法学专家签订书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签订。

第六条区属行政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与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抄送区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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