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xx413号令)、《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xx]101号)、《aa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xx]51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红军失散人员;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四)在乡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其余对象统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按照属地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建立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五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入民政部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无工作单位的,农村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定点医院在挂号、门诊、取药、住院等窗口要设立优抚对象优先的提示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发的《xx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一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注射费,鼓励、支持定点医院在检查费用、普通住院床位费等方面对优抚对象优惠减免。
第十二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另享受民政部门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具体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抚恤对象每人每年补助24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20元。
第十三条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院住院享受优惠、减免后,按参合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民政部门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具体标准: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三属抚恤对象按20%的比例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15%的比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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