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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恩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2009-11-1716:54:3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743【字体:小大】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我市且按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红军失散人员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六)参战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重点优抚对象(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医疗补助、救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救助”三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按照《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按有关规定缴费参保;无工作单位的,其参保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其他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在个人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参保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通过本级财政、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优抚对象享受定额门诊医疗补助,其标准为:

(一)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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