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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
目录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二、行政处罚(6项)
三、行政强制(18项)
四、行政确认(20项)
五、行政裁决、调解及处理决定(11项)
六、行政征用(1项)
七、行政给付与救济(5项)
八、行政检查、调查(8项)
九、行政公开(16项)
十、其他行政行为(100项)
第三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职权(共10项)
第四部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共4项)
第一部分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二)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法律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法律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执法主体名称:乡镇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权
(共204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项目(19项)
办理程序:当事人申请→承办机构受理调查并提出办理意见→乡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批→重大事项经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后,由党政一把手批准→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初审的,按程序上报相关单位)
岗位责任: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
主管责任人:分管副职
具体责任人:承办人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
农民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4
决定或者批准游行示威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5
二胎生育证的审核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6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未完,全文共45941字,当前显示14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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