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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办件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审批服务办件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纳入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分类和受理

第二条对纳入诏安县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四类: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一)程序简单,资料齐全,符合规定,不必调查即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列入即办件。即办件即收即办,当场(天)办结。

(二)单位审核审批科负责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对申办内容现场踏勘、查证审核等,并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的事项列入承诺件。承诺件由窗口直接受理,按承诺期限办结。

(三)服务对象申请的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事项,属联办事项。对于重要的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窗口进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

(四)内容合法,但申报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和形式不符合要求,或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列入补办件。补办件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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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退件业务处理,退件业务要向中心督查股提交“否定报备”的备案;

1.申报事项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2.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在补齐补正状态下,申请人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所需材料的;

4.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停办理审批事项的;

5.申请人自主申请退办的

(六)非本级权限范围,经本级受理或审核后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列入上报件。上报件按承诺件程序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向窗口提交“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清点、查证、核实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申请办理的内容和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未完,全文共2632字,当前显示8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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