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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立法困境与出路

摘要。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致使现行规定仍过于模糊、存在疏漏,易在实践操作中出现困境。通过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立法进行梳理,认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兼采以产品与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原则,并实行偏向商谈-建构模式下的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制度,仍存在着转基因食品定义不清、标识主体和内容模糊以及未标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最后针对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立法层面存在的不足与缺漏,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转基因食品;过程中心主义;强制标识

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75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asilomar举行的国际会议,在此会议上“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被正式提出,揭开了人类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争论不休的序幕[1]。基因工程技术作为一种通过科学技术改造自然形成的人造产品,在过去几十年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问题的极大关注。然而,时至今日,对某种食品或者作物是转基因或采用转基因技术培育而比传统杂交育种技术培育更有可能产生不可预见的影响依然缺乏科学依据和证明。2016年6月108名诺贝尔奖得主联名向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联合国和各国政府发出倡议,对转基因作物安全性问题一致作出否定声明,要求绿色和平等组织不要再反对转基因食品[2]。面对诸多质疑与安全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的保护,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特殊标识成为了各国进行转基因食品管理的普遍方式与途径[3]。我国社会就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转基因作物是否允许商业种植存在激烈讨论。在这种背景下,2018年我国《食品安全法》[4]再次作出修正,但此次修正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务院机构改革,修正内容局限于机构名称的变动,在转基因食品方面只维持了第六十九条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者强制标识。将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的选择权交由消费者自由,并通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明确未标识的法律责任。然而,作为现代社会基本治理手段的法律在规制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过程中略显滞后,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已经不能通过法律解释等手段完全解决,在面对转基因技术的猛烈冲击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仍存在诸多缺漏,易造成司法实践层面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困境。

1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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