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一、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其他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24时。符合条件提前复工的企业实行报备制度,在建立防控机制、开展返岗员工健康排查、配齐防护设施物资、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的基础上,须至少提前2日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市(区)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各提前复工企业应配合当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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