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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1991)人防办字第105号
各军区人防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公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现将《》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发挥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对项目评估决策,控制投资,检查质量,考核建设工期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工程定额是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全国统一定额,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包括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一项经济法规。
第三条《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和相应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是编制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确定人防工程建筑安装费用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实行招标的工程,按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指标)及相应的费用定额(标准)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是工程价款的标底。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重点城市三级管理体制。国家设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重点城市设立定额站或指定工程部门,负责承办定额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和管理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建设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
2.制定修订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3.负责人防工程定额,费用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咨询、解释和仲裁。
4.组织人防工程定额及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整理分析典型人防工程造价资料。
5.总结交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方面的经验;组织编写有关教材、资料;培训定额管理人员。
6.承办人防工程定额及有关资料印刷发行工作。
7.承担国家人防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定额站(或工程处),受本级人防办公室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及各项调整系数;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定额管理。
2.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定额管理和概预算工作制度、办法。
3.参加或配合制定修订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规范及有关规定。
4.监督检查人防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及中标价是否合理;按理分析人防工程造价资料。
5.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定额执行和费用结算中发生问题的解释和仲裁。
6.开展人防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适用定额及定额管理的研究工作。
7.组织定额、资料发行;总结交流定额管理和概预算工作经验;承担本级人防办公室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各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定额站或专职人员,受本级人防办公室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测算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2.参加审查人防工程预(决)算及招标标底是否合理。
3.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定额执行和工程费用结算中发生分歧的调解处理。
4.总结交流执行人防工程定额、推行招标投标等经验。
5.及时反映人防工程定额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
6.整理分析人防工程造价资料。
7.完成本市人防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和配合上级定额站完成相关的任务。
第八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负有从事人防工程造价,概预算定额,设备器材预算价格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和资料积累、整理的任务,并对人防工程定额、造价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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